submenu-title02
line04
line04
 
伯樂尋找千里馬
居家照顧好幫手
景氣變化下的人力資源策略
 
submenu-bg

僱逾500人 同廠單日解僱達80人 即日須提解僱計畫書 違者處50萬罰鍰

icon03 首頁 > 最新消息> e派新聞報
line05
發佈日期 2014/06/1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九日台北報導】即日起,僱用500人以上企業,同一廠區單日解雇超過80人,雇主就需提出解僱計畫書,同時須通報相關勞工與單位,協助勞工再就業;對於勞資團體協商陷入談判僵局者,6個月仍無法達成協議,可交付仲裁,以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另為保障弱勢勞工權益,失業給付等就保給付項目可開立專戶,避免被法院扣押而造成生活困頓。
  總統6月4日公布修正與勞雇相關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團體協約法」與「就業保險法」等三項法案,6月6日生效。
勞工3法修正6/6生效協商6個月可交付仲裁
  勞動部說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修正規定,主要包括,於原條文第1項第4款增列「同一廠場」及「單日解僱人數限制」之規定,以減緩大量解僱對區域就業市場之影響;另因應當前許多事業單位組織分散及龐大化之發展,新增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總人數達一定數量時,亦有該法適用之規定,使適用範圍更臻周延,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解釋,有關僱用勞工人數超過500人之事業單位,舊條文僅規定須達全體員工五分之一之門檻,方得適用,新法則增訂了單日解僱人數達80人之限制,以僱用2,000人之事業單位或廠場為例,除於60日內如解僱勞工人數逾五分之一,即達400人應適用該法外,如單日解僱超過80人,亦應適用。另考量事業單位規模有日漸龐大且廣布各行政區域之趨勢,條文增定,同一事業單位60日內解僱勞工人數合計逾200人或單日解僱人數合計逾100人,亦應適用之。
  勞動部表示,新法實施後,事業單位於進行大量解僱勞工時,因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之門檻大幅降低,透過該法課予雇主提出解僱計畫書並通報相關勞工及單位之義務,未依規定實施的企業將依情節可罰10萬到50萬元罰鍰。
  至於團體協約法第6條新規定,增訂第五項規定,勞資任一方如經長期團體協商(逾6個月以上者)後,無法達成協議,並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職權交付仲裁,以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另基於勞資自治協商仍為團體協商之核心價值,如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回歸勞資自治協商解決紛爭時,則尊重勞資雙方之協議而排除適用。
失業給付就保請領項目 申請專戶保護基本生活
  另外,為保障弱勢勞工基本生活,就業保險法第22條新規定,增訂請領就保各項給付者,得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且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動部表示,以往就保法雖明定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實務上有發生勞工被雇主資遣,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但保險給付匯入失業勞工的金融機構帳戶後,卻因帳戶遭法院扣押,而無法藉由保險給付維持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情形。

  因此,新法施行後,請領人如有上述情形,而有開立專戶的需求,可以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保險給付,既然法律已有明文保障,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弱勢勞工可以不用擔心喪失工作無收入期間,生活無以為繼的問題,落實就業保險給付保障的精神。

 
line05
icon-f Facebook icon-p Plurk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