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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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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1/15

業務單位:安衛處

行政院院會今(15)日審查通過勞委會所擬「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適用於各業,將現有保障人數由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保障至所有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本次法案大幅度修正,除擴大適用範圍外,並將從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強化高風險事業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等面向,完整建構我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二、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明定機械、設備及化學品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製造出廠、輸入、租賃、供應或使用,於源頭減少危害。

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

(一)為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之危害,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護,要求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二)對有害健康之作業場所,明定雇主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三)強化健康管理,明定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特約或僱用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四、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修正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規定: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採取適性評估、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五、強化高風險事業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對於高風險之石化工業,明定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以強化監督;另考量實務情形提高違法事項罰則,並增訂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名稱等罰則,期藉由社會力量督促其改善。

勞委會指出,「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63年4月16日公布施行,並於80年間修正後,迄今21年未有大幅修正。近年來產業結構及社會的變遷,勞工可能暴露於新的風險,職業安全衛生也因之面臨新的挑戰,經衡量國內勞動環境實際需要及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發展趨勢,通盤檢討實務面執行情形及面臨問題後,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全案將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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